消费者滥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被法院驳回:半年退货手机77次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滥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而引发的网络购物纠纷案件。
原告路先生在半年内通过电商平台购买并退货77次手机,其行为被法院认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路先生在购买4台手机后,申请无理由退货被平台拒绝,随后他以低于购买价的价格在二手平台转卖手机,并要求电商平台赔偿差价损失。
然而,电商平台认为路先生的行为不符合“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因其退货行为过于频繁,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消费者虽然享有退货权利,但不得滥用。路先生的行为不仅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经营成本,还扰乱了平台的正常交易秩序。因此,法院驳回了路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指出消费者在行使权利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案的裁判结果强调了消费者反悔权的行使应当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进行,同时提醒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应遵循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共同维护网络购物环境的健康和有序。案件的判决已生效,原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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